永清环保: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上述协议在有
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
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
制度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募投项目进度、募投项目工程质量等
进行监督,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募投项目跟踪进行效益核算或投资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负责人应向公司
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未达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二)募投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
  (三)募投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四)募投项目产生的实际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效应。
  公司董事会应就以上事项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进行说明,如果产生重大差异的,应向公司股东大会做出详细说明,并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
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
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资金净额 10%且高于1000万元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3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 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永清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公司改变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
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
业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比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
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
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
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审核。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上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永清环保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