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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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
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
询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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