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永清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
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
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和披露。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的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
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
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对
外担保行为。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
税情况。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
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审慎判断,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
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
外;
(六)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资不抵债,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八)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书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
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
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
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
控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
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
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具体做好以下
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立即采取措施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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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