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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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原则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
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第三章   防范机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定
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上市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他
关联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
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监事或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 “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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