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艾布鲁 股票代码:301259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Airblu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 Ltd.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 8 号橡树园 5 栋 2030 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特别提示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布鲁”“本公司”“发行人”或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18.39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
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18.3954 元/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T-3 日)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1.92 倍。
截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T-3 日),可比 A 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如下: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 EPS 盘价 盈率(倍)-扣非
率(倍)-扣非前
(元/股) (元/股) (元/股) 后
平均值 29.22 32.20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数据来源如下:金达莱取自《2021 年年度
报告》;路德环境取自《2021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永清环保取自《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区间中间
值、博世科取自《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区间中间值、高能环境取自《2021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
的区间中间值、启迪环境取自《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区间中间值、博天环境取自《2021 年年度业
绩预亏公告》披露的区间中间值、节能铁汉取自《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区间中间值;维尔利、节能
国祯、绿茵生态无上述口径数据,且无 Wind 一致预测;
注 4: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负值。
对应的静态市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 EPS 盘价 盈率(倍)-扣非
率(倍)-扣非前
(元/股) (元/股) (元/股) 后
平均值 18.95 22.0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0 年扣非前/后 EPS=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市盈率平均值计算剔除负值和极端值永清环保、节能铁汉。
本次发行价格 18.39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4.44 倍,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8.30 倍;高于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1.92 倍,高于可比 A 股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
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
制为 2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公开发行 3,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 12,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为 2,845.24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
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营运资金不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环境治理主要采取工程总承包的运作模式,需要经历前期勘
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等阶段。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交纳投
标及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持续的资金投入以完成项目进度;
在完成项目约定进度后,须由发包方审核确认后,方能取得项目工程进度款;项
目竣工后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结算审计,且工程尾款一般需要1年的质保期
结束后收回。此外,由于公司客户多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
融资平台),付款审批流程复杂,并且受当年预算影响,导致公司取得进度款、
结算款的周期较长,增加了公司的资金压力。
公司报告期内营运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及增资扩股解决,随着公司业
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营运资金需求量将不断增加,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扩大融资
规模,公司将可能面临营运资金不足风险。
(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51.52万元、4,080.65
万元和4,664.89万元,2020年、2021年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3,929.13万元、584.24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未来若公司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而公司项目回款放缓,则可能会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现紧张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增长较快且回款较慢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9,523.80万元、34,651.81万元和
公司2020年末、2021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较上年末增加 5,128.01万元、
次∕期和1.41次∕期,周转率较低,回款周期较长。
公司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客户
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未来发展期间,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应收账
款总额可能进一步增加,若未来地方政府出现财政拨款审批时间延长、财政资金
紧张拖延付款、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一方面可能发生
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
流,导致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这将给公司带来不利
影响。
(四)主营业务可持续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环境治理工程业务收入,报告期内,公司环境治理
工程业务收入分别为42,237.66万元、47,314.11万元和48,201.93万元,占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93%、96.20%和92.38%。报告期内,公司环境治理工程业
务的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农村环保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扶持。未来发展
期间,如果由于农村环保行业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或国家指导政策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以及公司未能保持获取订单的能力、未能满足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发展所需
的资金需求,公司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将难以保持可持续性。
(五)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较大,分别为
点。由于大型项目的取得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单个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影响较大,因此,这种业务模式会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经营区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湖南地区的收入分别为 30,995.78 万元、28,068.39 万元
和 25,665.16 万元,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39%、57.07%和 49.19%,
所占比重较高,发行人经营区域较为集中,对湖南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
报告期内,湖南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环保产业政策,加大了环保投入,
未来若湖南省放缓对环保产业的投入,而发行人又未能及时拓展湖南省外市场进
行弥补,则经营区域的集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而导致经
营业绩下滑。
(七)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发行人致力于解决农业农村中的污水、固废、土壤污染及生态问题,开展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污染耕地管控修复、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水生
态及工矿区生态治理业务。需要大量技术、项目现场管理等方面人才支撑企业业
务开展。若未来竞争对手给予更好的待遇,而公司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则公司可能面临核心人才流失及技术泄密的风险。
(八)外协加工风险
公司的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和土壤修复药剂委托第三方公司外协生产。公司
存在依赖外协集成生产商的风险。如果外协厂商未能全面、按时地履行合同约定
义务,将对定制产品的质量、项目按期交付等带来一定风险;如果公司对外协加
工管理措施未执行到位,将导致公司产品技术及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九)政策风险
发行人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主要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
人业务收入主要依靠于各级政府部门对当地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性资金支出。若
未来各级地方政府放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投入,则可能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的
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9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艾布鲁”,证券代码为
“30125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8,452,46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艾布鲁
(四)股票代码:30125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45.246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154.7533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
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网下限售股份数量
为 154.7533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股本比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例(%) 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小计 9,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小计 3,000.0000 25.00 -
合计 12,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司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
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CAC 证审字[2022]0018
号”
《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5,762.97
万元、6,406.87 万元,累计为 12,169.8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nan Airblue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钟儒波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3 年 2 月 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公司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 8 号橡树园 5 栋 2030 单元
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境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
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洁净净化工程设计
与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水电
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工程咨询;水质
检测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
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光污染治理服务;噪音污染治理服
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开发;生活垃圾处置设
备、水处理设备的研发;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的生产(限分支机构);
经营范围
水处理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限分支
机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限分支机构);垃圾无害化、资
源化处理(限分支机构);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限分支机构);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水处理设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环卫设备、
环保设备、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汽
车零售;以下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
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以自有资产进行自来水
项目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农村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生产环境治理三大领域提供投融资、
主营业务 咨询设计、工程承包、装备制造及销售、药剂和修复类植物生产及
销售、运营等全产业链系统服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从事
所属行业 的业务隶属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细分行业为“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
联系电话 (0731)84425216
传真号码 (0731)85585691
互联网网址 www.airbluer.cn
电子邮箱 airbluer@vip.163.com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
殷明坤,(0731)84425216
式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如下:
占发行
直接持股 间接持 合计持股 前总股 持有
序
姓名 任职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股数量 数量(万 本持股 债券
号
股) (万股) 股) 比例 情况
(%)
董事、副总经理、
会秘书
注 1:钟儒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05 万股,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50 万股,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739.50 万股,持股比例为 41.55%。
注 2:游建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835 万股,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 万股,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2,838 万股,持股比例为 31.53%。
注 3:本公司董事殷明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 万股,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 万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 万股,持股比例为 0.37%。
注 4:本公司监事曾睿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 万股,持股比例为 0.2%。
注 5:本公司监事曾小宇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8 万股,持股比例为 0.2%。
注 6:本公司监事朱珂珂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 万股,持股比例为 0.08%。
注 7:本公司高管肖波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 万股,持股比例为 0.33%。
注 8: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唐传祥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 万股,持股比例为 0.08%。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钟儒波先生,身份证号:
路 48 号院****。钟儒波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 3,705.0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
前总股本的 41.17%,同时通过蓝方合伙间接控制发行人 4.67%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
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占比 持股数量(万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钟儒波 3,705.00 41.17 3,705.00 30.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占比 持股数量(万 占比 限售期限
股) (%) 股) (%)
游建军 2,835.00 31.50 2,835.00 23.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麻 军 645.00 7.17 645.00 5.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蓝方合伙 420.00 4.67 420.00 3.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邓朝晖 405.00 4.50 405.00 3.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熊 燕 375.00 4.17 375.00 3.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幸三生 225.00 2.50 225.00 1.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喻宇汉 165.00 1.83 165.00 1.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陈铁儒 75.00 0.83 75.00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吴学愚 75.00 0.83 75.00 0.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何建陵 45.00 0.50 45.00 0.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殷明坤 30.00 0.33 30.00 0.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
- - 154.7533 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份
小计 9,000.0000 100.00 9,154.7533 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
- - 1,390.2467 11.59 -
限售部分
网上发行股份 - - 1,455.0000 12.13 -
小计 - - 2,845.2467 23.71 -
合计 9,000.0000 100.00 12,000.0000 100.00 -
注:若出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4,460 名,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8,925.00 74.42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39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2.56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
始发行数量为 2,1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
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132.86094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总量的 20%(即 60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
上。回拨后,本次发行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5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09244250%,有效申购倍数为 4,779.10385 倍。
根据《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4,215,256 股,缴款认购的金额为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5,450,0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84,125,500.00 元,放
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4,744 股,包销金额
为 6,155,942.16 元,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比例为 1.1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5,170.00 万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CAC 证验字[2022]0035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011.42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 4,163.77
审计及验资费 715.09
律师费 660.3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391.5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80.67
合计 6,011.42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00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
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9,158.58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17 元/股(按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9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已聘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 2019 年度、2020 年
度和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CAC 证审字
[2022]0018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 1-3 月的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一)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 2022 年 1-3 月主要财务数据的列示如下:
项目 2021 年末
(未经审计) 2021 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64,146.96 72,066.82 -10.99
流动负债(万元) 38,062.85 47,052.96 -19.11
总资产(万元) 83,205.59 91,095.28 -8.6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增减
(未经审计)
(%)
营业总收入(万元) 7,190.94 7,415.00 -3.02
营业利润(万元) 1,326.09 1,485.68 -10.74
利润总额(万元) 1,299.09 1,535.68 -15.4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1,160.24 1,189.60 -2.47
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 0.15 -13.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1,282.30 -688.57 1,538.50
量净额(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25 -0.08 1,538.50
金流量净额(元)
注 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度期末增减为两期末数的差额;
注 2: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
度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额。
减少 7,919.86 万元,下降 10.99%。主要系货币资金减少 11,091.87 万元。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负债为 38,062.85 万元,较上期减少 8,990.12 万元,下降
末增长 2.9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存在一定程度的波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分析
构较 2021 年末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公司资产总额为 83,205.59 万元,流
动资产为 64,146.96 万元,较 2021 年末分别减少 8.66%和 10.99%,主要系货币
资金减少所致;流动负债为 38,062.85 万元,较 2021 年末减少 19.11%,主要系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减少所致。
年末增长 2.95%,主要系得益于较好地满足了客户及市场需求,公司业务持续增
长,相应地累计盈余持续增加。
年末增长 2.95%。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224.06 万元,下降 3.02%;2022
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 1,137.29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13.77%;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 1,160.24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47%。主要系公司业务持续发展,
较同期保持稳定。
低 1,538.50%,主要系一季度政府专项资金需要审批,回款较慢,从而使得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
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22 年半年度公司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 2022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6,000.00-20,000.00 18,451.08 -13.28-8.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0.00-2,700.00 2,494.35 -11.80-8.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年同期减少 13.28%至增加 8.3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 2,200.00
万元至 2,7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1.80%至 8.2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 1,900.00 万元至 2,4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
少 8.68%至增加 15.36%。上述 2022 年 1-6 月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
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号
湖南艾布鲁环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支行
湖南艾布鲁环 上海浦东发展银
限公司 左家塘支行
湖南艾布鲁环 中国光大银行股
限公司 支行
二、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
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 2020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
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电话 (029)87406043
传真 (029)87406134
保荐代表人 薛冰、何勇
项目协办人 杨小军
联系人 薛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已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西部证券作为艾布鲁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艾布鲁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同意推荐艾布鲁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
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薛冰、何勇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
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薛冰: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20040002,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律师、金融法
硕士。主持或经办的项目包括南新制药、九典制药、华凯创意 IPO 项目;尔康
制药非公开发行、武钢股份公司债券、湖北联投公司债券、数字认证新三板挂牌、
嘉禾生物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在审新三板精选层企业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报送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的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签字
保荐代表人的已发行完成项目 1 家,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2021 年 6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
股票简称:华纳药厂,股票代码:688799)。
何勇:从业证书编号 S0800716100001,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济学学士、
西部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曾任职湘财证券投资银行部,拥有十多年投资
银行业务经历,曾参与或负责天山股份(000877)、美克股份(600337)、天富
热电(600509)、金杯电工(002533)、利民股份(002734)、新天然气(603393)、
新疆火炬(603080)等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IPO 项目;广宇发展(000537)控
股权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项目。在审主板企业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8 日)的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曾担
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已发行完成项目 2 家,分别为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2017 年 12 月 8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
文,股票简称:新疆火炬,股票代码:603080)、宝钛股份(600456)非公开发
行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艾布鲁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
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艾布鲁环保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做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艾布鲁环保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26 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
价低于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艾布鲁环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
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
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所持有艾布鲁环保的股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艾布鲁环保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
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艾布鲁环
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2 年 10 月
本企业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将自动延长 6 个
月。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企
业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艾布鲁环保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
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诺
自艾布鲁环保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鲁环保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艾布鲁环保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艾布
鲁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
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
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艾
布鲁环保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艾布
鲁环保,并由艾布鲁环保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
以减持艾布鲁环保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
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1)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艾布鲁环保
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艾布鲁环保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
归艾布鲁环保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艾布鲁环保,则艾布鲁环保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艾布鲁环保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
严格执行艾布鲁环保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
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
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
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1)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艾布鲁环保
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艾布鲁环保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
归艾布鲁环保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艾布鲁环保,则艾布鲁环保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艾布鲁环保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
严格执行艾布鲁环保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行
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
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
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
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
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1)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艾布鲁环保
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艾布鲁环保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
归艾布鲁环保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艾布鲁环保,则艾布鲁环保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艾布鲁环保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人
严格执行艾布鲁环保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约束措施。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艾布鲁环保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减持股份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并严格履
行相关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
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
行公告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
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
所持有的艾布鲁环保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程序,并将《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艾布鲁环保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
相关要求执行。
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
总数,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
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
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
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3)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 1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增持期限自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起不超过 3 个月;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
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
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但
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且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期限自当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完
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起不超过 3 个月;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
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
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
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
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 项与本项冲突
的,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
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后,公司及有关方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
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
实际控制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
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
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
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
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
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
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
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本人自愿依法履行《湖南艾布鲁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诺的,本公司/本人
将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
(三)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的
措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
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
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
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①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
内,则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②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购方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
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
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
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
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
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
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
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
效判决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
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及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
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
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
易之后,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
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
之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股份回购具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
前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
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
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
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儒波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
人将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并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
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买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份,买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
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实施。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同时,本人将
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
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公司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导致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之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声明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
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一项或多项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
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公司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艾布鲁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艾布鲁环保的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艾布鲁环保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或薪酬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艾布鲁环保所
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艾布鲁环保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艾布鲁环保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
人将向艾布鲁环保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所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艾布鲁环保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艾布鲁环保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艾布鲁环保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艾布鲁环
保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艾布鲁环保《公司章程》和《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决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
损艾布鲁环保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艾布鲁环保进行交易,而给艾布鲁环保造成损失,由本人
承担赔偿责任。
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艾布鲁环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被有关部门要求为其
员工补缴或者被有关方面追偿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替艾布鲁
环保补缴或赔偿应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使艾布鲁环保不会因此而
遭受任何损失
艾布鲁环保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未执行社会保险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本人将无条件替艾布鲁环保支付全
部罚款款项,使艾布鲁环保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十、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
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