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弘控股: 广弘控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补充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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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广东法
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告文件,本所现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出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
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之构
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适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下午 15:00 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
表股份数【335,028,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3885】%。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人数
为【198】名,代表股份数【19,19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88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
  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案。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2-22)确定上述议案通过应取得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根据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206】%;反对【16,586,7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985】%;弃权【16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459,5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206】%;反
对【16,586,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2985】%;弃权【16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0】%。
  表决结果:不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吴   翔                 见证律师:张锡海
                            见证律师:陈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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