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监事会认为: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
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