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
分析,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立信会计师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斌 黄延禄 张振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