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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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所出资各级
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管理,保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运行,实现内部
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节能环保集
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节能铁汉
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及有关经营管
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以保障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和
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审计监督、促进管理、防范风险的重点,
采取自主实施与合作、授权、委托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有效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管控。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开展。
公司负责总部及各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称二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二
级子公司负责其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对三级及以下子公司进行延伸或单独审计,
也可授权二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相互或交叉审计。公司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司
内部审计资源,抽调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对其他子公司的审计业务,相关子公司应予
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同级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负责;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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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公司经营班子汇报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由公司章程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文件规定,主要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配备要求:
(一)内部审计人员构成要有合理的年龄层次和专业结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涉及
范围广、专业性更强的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要具有高度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具备审
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从业资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三)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以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兼职内审工作人
员。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等
情况应报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要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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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以及其他有
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所属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对公司主要职能部
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建设支出、决(结)
算和竣工交付使用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七)对公司的经济运行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九)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资料,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
(十)根据投诉举报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 知情权: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参加会议、会签文件、日常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经
营管理动态和重要的财务活动、人事任免、投资决策、资产处置、资本运营等事项,有权
事前获取与审计有关的各种信息。
(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与协助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相关规章制
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报送财务预算、决算报
告,报送各类审计调查、评估结果,报送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报告、投资或资产重组立
项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权:
(一)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有关的合同、
决议、记录等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账户和资产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谈话笔录、书面说明等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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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全措施权:
(一)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经审计委员会(内审决策机构)或公司主要负责人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内部审计机构有
权暂时封存。
第十六条 处理权或处罚权: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管理权限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或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的行为,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及审计资源,制定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内部决策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具体审计事
项,组成审计项目组,指定项目主审,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应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审计方案经
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工作前,一般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
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临时或紧急需要执行的审计业务,可
在实施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调阅、审核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
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复核、分析工作底
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现场负责人和项目主审二级审核;审计报告经审计项目组组长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二级审核。
第二十二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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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
出的,视为无异议。
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后,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书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
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执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审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
立审计档案(包括纸质案卷和电子文档),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向审计委员会(内部决策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确保下达的审计整改建
议书(或审计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坚持内部审计
“独立、专业、权威”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鉴证、评价和服务职能,促进
企业价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
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
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向集团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子公司应当向公司审计部门报备下
列文件: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内部审计报告,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报
告等;
(三)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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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的专项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
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
打击和报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
务预算。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表现优异,成绩显著或为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
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辞退
或调离。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
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
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公司董事会(内部决策机构)
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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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监督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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