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新材 公告编号: 2022-15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决定对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变更为“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方案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
案(第二期)》,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
要求,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第二期)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以集中
竞价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拟回
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含)人民币 10 元/股,其中,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0.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
币 0.15 亿元,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拟回
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1.8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35 亿元。具体回购股
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第二期)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第二期)(修订稿)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报告书》(公
告编号:2019-37)。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回购公司股份 15,969,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5%,
最高成交价为 9.8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714 元/股,支付的不含交易费用的总
金额为 150,015,883.56 元,累计回购资金使用总额、回购股份数量均已超过公司
第二期股份回购方案的下限,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第二期)的公告》(公告编号:
三、回购股份的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8,704,409 股,其中含公司第一期回购
股份 7,107,424 股以及第二期回购股份的 10%,即 1,596,985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剩余回购股份 14,372,865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
四、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鉴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短期内无法实施完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二期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
变更,由原计划“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0.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0.15 亿元,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1.8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1.35 亿元。”变更为“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除该项内容修改外,回购方案中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
途属于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考虑,有
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人员的积
极性与创造性,使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
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将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的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