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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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宋城演艺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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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
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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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
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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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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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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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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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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