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顺科技: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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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
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
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
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
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
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调整为3.2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
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
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
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
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
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
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
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
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
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
(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
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
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
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
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
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
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
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
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
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
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
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
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
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
完成。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
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
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
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
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
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
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
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尚未办
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26名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
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
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80,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
公司总股本649,334,141的比例为0.0432%。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800股,涉及18名激励对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38%;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400股,涉及5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股票数量为85,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1%。
           拟回购注销第四       拟回购注销第四          拟回购注销 2021 年股
                                                            拟合计回购
序          期限制性股票激       期限制性股票激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姓名                                                     注销限制性
号          励计划首次授予       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股票(股)
           限制性股票(股)      限制性股票(股)         制性股票(股)
     合计        154,800        40,400               85,200     280,400
     (四)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登记上市日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鉴于公司 2018 年度、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P1。
   P1=P′﹣V1﹣V2﹣V3=3.4﹣0.15﹣0.03﹣0.1=3.1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V3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
息调整后,P1 仍须大于 1;P1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28 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
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P2。
   P2=P″﹣V2﹣V3=6.26﹣0.03﹣0.1=6.1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V3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
整后,P2 仍须大于 1;P2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登记上市日为 2022 年 3 月 14 日,截至目前,鉴
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尚未实施,预计本次拟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暂不做调整,回购价格等于授
予价格,为 4.74 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134,476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增减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回购注销)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股/非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三、股份总数     649,334,141   100.00    -280,400   649,053,741   100.0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
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
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
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
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
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
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
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
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意见》;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
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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