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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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2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以
书面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应参加董事 5 人,实参加董事 5 人,其中张丽霞女士、柴广跃先生以通讯方式参
加,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递交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
网站。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详见中国证
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证券时
报》,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国金证券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确认,2021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
民币 183,821,485.89 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的 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8,382,148.59 元,母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
分配的利润 1,060,247,320.33 元。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
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
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未来
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正处于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实际情况,拟定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
股利 1.00 元(含税)。
   鉴于目前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的情况,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
若存在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引起公司总股本变动,实际分红总额公司将以实
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
原则相应调整,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
额以实际实施的结果为准。
配。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相关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上文件及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的议案》。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
计费用为人民币 63 万元。
  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相关意见。
  监事会意见详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详
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
具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以上文件及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董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计提各项减值损失 44,346,853.17 元,核销已计
提坏账 6,147.00 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 49,803,976.24 元,上述计提及核销事
项,合计增加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5,457,123.07 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
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单
位和关联人,公允的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
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确认。
  《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详见公司《2021 年年度
报告全文》之“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 年度薪酬由
基本工资和绩效年薪组成,基本工资根据任职岗位由公司相关薪资制度统一规
划;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完成的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挂钩,根据公司当年效益,
结合年度个人绩效及服务时间共同决定。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是依据公司
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同意公司提交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方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时刊登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
供投资者查阅。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50,简称“聚飞转债”)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931 张 聚 飞 转 债 转 换 为 公 司 股 份 18,315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同时,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
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吉杏丹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吉杏丹女士的个人履历详
见附件。吉杏丹女士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作出书面承诺将报名参加
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额度内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由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10 亿元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国金证券关于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向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叁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 1 年。该授信
额度项下的业务品种、业务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期限一年。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周二)下午 14: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吉杏丹,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7 年出生,毕业于重庆大学,
英语和会计学专业,文学和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 MBA,英语专业
八级,中国注册会计师,取得深交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2 年加入金龙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审计部经理、审计负责人、财务经理兼证券事务代
表,2017 年 12 月起任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8 月起任金龙
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吉杏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
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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