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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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或“本次发行股票”)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
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
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
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
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
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
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的 20%。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需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
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
效。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
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
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定发行时机等;
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
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宜;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与
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事宜;
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
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创业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
相关事宜;
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
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
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
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融资政策继
续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
  本项授权自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四、风险提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宜,须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
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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