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二一年度
关于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2021 年度)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3-6
广 东 诚 安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GUANGDONG CHENGANXI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诚信审专[2022]0416 号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福能东方”)2021 年度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
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言证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
据,是福能东方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
上,对《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
作以对《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
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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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福能东方 2021 年度的《关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
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报告仅供福能东方 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谢园保(项目合伙人)
中国·广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莲云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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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127 号)的有关规定,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福能东方”)编制了 2021 年度的《关于广东福能大数据产
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审议《关于拟收购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
签署<股权收购意向性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福能东方拟与广州
烽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云信息科技公司”)、电建集
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签署《股权收购意向性协
议》,拟以现金形式收购电建集团、烽云信息科技公司持有的广东福
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大数据”)100%股
权。电建集团系福能东方控股股东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
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电建集团系福能东方关联方,福能东方收购其所持福能大数
据股权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但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福能东方委托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福能大数据 2020 年 1-10 月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C20138 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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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交易标的公司(即福能大数据的 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
出具了《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事宜所涉及的广
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资产评估
报告》(经纬仁达评报字[2020]第 2020031245 号),福能大数据评
估基准日 2020 年 10 月 31 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6,852.40 万
元。
议通过了《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广东福能大
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同意福能
东方与烽云信息科技公司、关联方电建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以 6,852.4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烽云信息科技公司、电建集团持
有的福能大数据 100%的股权。
签署了《福能大数据股权转让协议》,福能东方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福能大数据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后,福能大数据将成为福
能东方的全资子公司,交易双方商定交易对价为 6,852.40 万元。
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司 100%
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电建集团、烽云信息科技公司。
登记变更为福能东方持有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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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福能大数据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方承诺,在 2021 年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福能大数据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
年度不低于 900.00 万元。
如在业绩承诺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交易对方承诺同意按照股权
转让约定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按其各自转让福能大数据
的股权份额占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对应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即电建集
团承担补偿金额的 70%,烽云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补偿金额的 30%。
如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福能大数据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
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向福能东方
支付补偿。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
期内各年承诺的福能大数据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期期末累计实现
的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的福能大数据净利润数总和
(即 2100 万元)*交易对方所出售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如福能大数据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业绩承
诺期间应补偿金额,则电建集团和烽云信息科技公司应当以其在股权
转让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为限以现金方式向福能东方补偿。如下公式中
的减值额为福能大数据资产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的作价(6,852.40 万
元)减去期末福能大数据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限内福能大
数据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资产减值补偿
金额与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合计不应超过股权转让交易的作价。
减值测试后福能大数据资产应补偿金额=福能大数据资产期末减
值额一业绩承诺期间电建集团和烽云信息科技公司应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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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集团和烽云信息科技公司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为其各
自出售福能大数据的股权份额占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对应比例(即电
建集团承担补偿金额的 70%,烽云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补偿金额的 30%),
各自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金额不超过其分别获
得的扣除所承担的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后的交易对价。且电建集团和烽
云信息科技公司各自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互不承担连带
责任。
项目名称 承诺数 实际数 差异数 完成率
承诺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合计 500.00 255.72 -244.28 51.14%
说明:差异数=实际数-承诺数,完成率=实际数/承诺数
三、 业绩承诺结论
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东福能大数据产业园建设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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