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2022-26
债券代码:124021 债券简称:北新定 02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定向可转换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发行的定向可转换债券
(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北新定 02”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进行首次付息。
本次定向可转债债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一、定向可转债基本情况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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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
次的付息方式,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不另付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3)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为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定向可转债付息方案
本期为“北新定 02”第一期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6 元(含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6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8 元(税
后);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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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税前)。
三、定向可转债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4 月 2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定向可转债债券持有人。
五、定向可转债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
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
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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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
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60 元(含税)。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60 元(税前)。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
路 33 号北新大厦 20-22 层
联系人:王勤桐
电话:0991-6557799
传真:0991-6557788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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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津铭
电话:010-66568338
传真:010-66568640
单位负责人:顾功耘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单位负责人:吕桦、曹爱民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一号外事大厦六层
电话:029-83620189
传真:029-8362182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部门: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