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证券之星 2022-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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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汽财务公司”) 的金融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
分管财务领导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
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
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
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在北汽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督促北汽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北汽财
务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向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
对北汽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北汽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北汽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
置机制:
  (一)北汽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
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北汽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北汽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北汽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北汽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北汽财务公司吸收的存
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北汽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
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北汽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北汽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
未偿还;
  (八)北汽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顿;
  (九)其他可能危及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北汽财务公司提供
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制定风险
应急处理方案。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北汽财务公司召开联席
会议,要求北汽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北汽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
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北汽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北汽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
北汽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在北汽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
务的比例。
  第十一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
际 情况中止或终止与北汽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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