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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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2-011
 转债代码:113568       转债简称:新春转债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4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2 年 3 月 7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 年 3 月 7 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新春债券”)将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开始支
付自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月 12 日(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6 年 3 月 5 日。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转股价格经历了两次调整,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转股
价格调整为 8.75 元/股。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1 年 3 月 6 日至 2022 年 3 月 5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80%(含税),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8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2 年 3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春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
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
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64 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80 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199 号
   联系人:崔翠平、彭超
   联系电话:0575-86339263
   传真:0575-86026169
   (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东塔
   联系人:王志、程梦思
   联系电话:021-69892346
   传真:021-6858311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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