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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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
                  “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
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持有银根
矿业 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 60%的股权。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八届二十一次
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
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签署<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及<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
提交我们审阅,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宋
为兔先生、吴爱国先生、刘宝龙先生、孙朝晖先生、梁润彪先生、丁喜梅女士、
戴继锋先生、彭丽女士按规定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公
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的《关于内
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
绩承诺补偿协议》、
        《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
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
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有效。
  五、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同意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
总体安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
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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