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设计: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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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公告编号:2022-008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将于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于任期届满前进行换届选举。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
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提名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六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
对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情况如下:
   提名岑政平先生、杨小军先生、叶军先生、古鹏先生、张丹女士、张永明先
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黄廉熙女士、张陶勇先生、王刚先生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换届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
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分别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数未低于董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邱恒先生、马锦霞女士为
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
  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需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上述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
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
  三、公司部分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高重建先生任期届满离任后,将继续在公司控
股子公司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高重建先生持有公司 4,150,01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其
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平先生和朱欣先生任期届满离任后,不再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亦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黄平先
生和朱欣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
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
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向第五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各位成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建筑设计院院长;1998 年至 2006 年历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2003
年至 2011 年 12 月任浙江锦昌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3 年至 2012
年 8 月任浙江迪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 10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杭
州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 年至今任浙江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董事;2006 年至今任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迪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2006 年 9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
事;2007 年至今任上海汉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至 2016 年 9 月任四川
汉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今任浙江汉嘉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原名为
上海锡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年 5 月起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岑政平先生现直接持有公司 1,500,000 股股份,与配偶欧薇舟共同通过浙江
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135,000,000 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与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任本公司副总建筑师、总建筑师、董事长、总经理;2006 年 9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成都汉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小军先生现直接持有公司 632,900 股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于失信被执行人。
高级工程师。1991 年至 1993 年就职于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1993 年至 1998
年任浙江城建建筑设计院分所所长;1998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
经理、董事;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成都汉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叶军先生现直接持有公司 1,423,837 股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程师、高级室内建筑师。1980 年至 1992 年就职于嘉兴民丰集团;1992 年至 1999
年任浙江长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1999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董事、副总经理。
  古鹏先生现直接持有公司 1,582,075 股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城建建筑设计院分所副所长、所长;1998 年至 2014 年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园林设计院院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会计师。2001 年至 2003 年就职于浙江大之医药胶囊有限公司财务部;2004 年至
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会计、财务部副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部经理。现任本
公司财务部经理。
  张永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律师。1983 年 7 月至 1984 年 9 月在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1984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在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任副主任(期间 1984
年至 1986 年在上海外贸学院对外贸易、涉外法律进修学习,1988 年在美国夏威
夷大学法学院学习美国法律,1991 年至 1992 年,在英国伦敦大学、英国事务律
师及出庭律师事务所学习与工作,1994 年赴美国进修知识产权法律,1996 年 3
月至 1998 年 1 月在香港从事公司法律工作);2003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5 月至今任浙江升华兰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公司独立董事。
  黄廉熙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学硕士。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993
至 7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助教,1998 年 7 月-2017 年 8 月任
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2017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
学院教授,2018 年 9 月至今任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至
今任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张陶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历,注册会计师、高级经济师。1997 年参加工作,历任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
局稽查员,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发总监,上海海隆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长、总经理助理,杭州老板家电厨卫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任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杭州诺邦无纺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嵊州市金帝智能厨电有限公司董事,帝泽家用电器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清沣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德地氏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杭州老板富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杭州国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董事,杭
州朱炳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董事,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
帷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蕙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庆科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监事,2020 年 8 月至今任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王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二: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程师、高级室内建筑师。1988 年至 1999 年就职于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99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环艺所副所长、所长、装饰设计院院长、董事、监事,现任本
公司装饰设计院院长、监事会主席。
  邱恒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年至 1996 年任职于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1997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浙江广通房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4 年至 2008 年任浙江华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经
理;2008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市场部经理、EPC 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17 年至今
任本公司监事。
  马锦霞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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