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监事,本着审慎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年报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
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
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审计监察部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
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2021 年,公司无违反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汇兑收益,锁定汇兑成本。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决议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会成员:
庞慧敏:
丁 欢:
范小鹏: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