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

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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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
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责,亦未
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召集。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
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有过半数监事提出召开,则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至少提前三天将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以传真、特快专递方式或经专人通知全体监事。
  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会议形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监事会主席在确定会议议程
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
议程进行。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
应当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
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会方式送交每
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
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监事会主席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
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
股东大会认定。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
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高于”、“超过”、“达到”、“以上”、“内”,均含本
数;“过”、“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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