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2年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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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每
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
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
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上述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但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
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具体如下:
有的股票数量乘以他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独立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票数量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做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全部或部分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
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
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
之一时,则为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十六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
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如获得表决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或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
股份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视
为该等候选人未当选。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票数仍不够的,由公
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
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若股东大会的选举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
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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