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量钻石: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2月)

证券之星 2022-0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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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
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
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
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或者各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外);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者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
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三)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额坏账准备;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
  (七)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项;
     第五条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
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
市的风险。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
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
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
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送主办券商审查;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登记;
  (五)在指定媒体或网站进行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报告。如有必
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
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交所报告,并
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
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
本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知悉的公司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
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
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
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重大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
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
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交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以
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
上通报批评处分;
 (三)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增持或者出售的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等
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
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
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上市公
司的媒体采访或者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
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披露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
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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