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作
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并同意按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 59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