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0238 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接
受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皖通高速”或“公司”)委托,指派
韩宝、胡承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其中,通过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9:15-9:25 , 9:30-11:30 ,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皖通高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股
份数为 1,061,136,0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63.98%;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视频方式参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
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
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皖通高速公告的《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审议事项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十五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
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设立项 目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关联股东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第 1 项议案的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皖通高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