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向
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
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关联方北京华清博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6,000 万元人民币构成
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支持公司生产经
营及发展,符合公司实际运营和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
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公司
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曾一龙 陈文正 王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