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
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法》、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均为在公司或下属
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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