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2-0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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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和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子公司亲
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案号为(2021)鲁 0203 民初 11743 号的案件相关文件,
获悉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一控股”)与亲和源子公司青岛
亲和源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亲和源”)、亲和源、宜华健康存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诉讼尚未开庭。根据法院案号为(2021)鲁 0203 民初 11743 号的《民事
裁定书》,君一控股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各方的部分银行账户。
  (二)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京仲案字第 7695 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北京市佳贝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佳贝林”)、西藏和润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祥”)与亲和源存在
合同纠纷。佳贝林、和润祥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相关文件,获悉北京直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软件”)、北京直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与亲和源存在合同纠纷。直真软件、
直真科技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
   原告:君一控股
   被告一:青岛亲和源
   被告二:亲和源
   被告三:宜华健康
   案件原由:2017年10月22日,原告就青岛市重庆南路99号青岛海尔时代广场
云街丙号写字楼租赁事宜与被告二签订了《租赁合同》。
对被告一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赁
面积、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因被告一未如期支付租金,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租
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腾空所租赁房屋并交付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36,512,679.35元及逾期支付的违
约金4,305,731.32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受理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 7695 号
     申请人 1:佳贝林
     申请人 2:和润祥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 1 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楼(以下简
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
申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
订《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
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
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
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致
申请人 1 为履行《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
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6,500,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维护费用损失 659,691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受理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 7695 号
     申请人 1:直真软件
     申请人 2:直真科技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 1 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 1 号楼(以下简称
“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 2 系申请人 1 的母公司。2017 年 4 月,被申
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
《白葛路九号院 1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
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
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
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要
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3,585,000
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 8,059,324.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损失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 1 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共计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
     四、本次诉讼和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仲裁均未开庭审理。对本次诉讼,公司和亲和源将积极应诉,亦
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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