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具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
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
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
同意将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