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
“本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助的计划或安排。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
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
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2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目标。
另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
售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
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
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
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与关联方河南浩天味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
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
则,遵循了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渊 黄兴旺 车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