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将通过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