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船重工
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汉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4,9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419,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057,235.84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362,364.1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7月1日到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共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截至 2021 年 12 月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日,累计募集资金投资 31 日投资进度(%)
金额
彩色墨粉项目 11,500.00 2.80 0.02%
黑色墨粉项目 1,981.00 1,398.00 70.57%
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 5,062.00 1,480.34 29.24%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5,800.00 5.39 0.09%
补充流动资金 5,993.24 5,993.24 100.00%
总计 30,336.24 8,879.77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考虑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间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态时间 用状态时间
(二)“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始终围绕主营业务发展以及募投项目的总体规划,根据近两年受疫情等
外部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贸易政策、客户需要等变化、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公司
战略,公司谨慎、适度调整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的建设期。同时,为使公司产能
利用率与市场需求更加匹配,并且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回报,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合理进行募投项目资金投入。因此,拟将激光有机光导鼓项
目实施期限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
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2年2月28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
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
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
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利佳 岑平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