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士”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就泰慕士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江苏泰慕
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5 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666,700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 16.5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40,800,551.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
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01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根据《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拟募集资金投资额
六安英瑞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搬迁
改造项目
合 计 605,171,000.00 383,043,841.06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有资金作出安排: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
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贷款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
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银行贷款或其他途径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超
过上述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后合理使用。
三、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为持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在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
先期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
之后的自有资金投入共计 21,769,632.56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0050 号),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拟置换金额为
单位:元
截至 2021 年 12
募集资金投资项 募集资金承诺投 月 31
投资总额 拟置换金额
目 资金额 自有资金已投
入金额
六安英瑞针织服
装有限公司搬迁 364,007,000.00 230,000,000.00 43,572,182.56 21,769,632.56
改造项目
英瑞针织服装二
期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及
补充流动资金
合 计 605,171,000.00 600,000,000.00 43,572,182.56 21,769,632.56
公司投入自有资金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
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
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
公司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银行贷款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 21,769,632.56 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置换
先期投入资金为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0050 号),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
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泰慕士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
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泰慕士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王庆鸿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