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 国元证券关于鑫铂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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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
铝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国元证
券对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鑫铂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
增加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唐开健及其配偶王珏拟为公司
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借款、票据、保函业务等融资行为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唐开健,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411811978********
  唐开健先生,197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
长江商学院EMBA在读。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张家港鑫宏铝业开发有限
公司任销售员;2004年6月至2007年4月就职于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任
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今先后担任鑫发铝业总经理、执行董事;2013年8月至
今先后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2018年5月至今担任苏州鑫铂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2021年6月至今担任鑫铂铝材执行董事; 2021年10月至今担任鑫铂
光伏执行董事;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任天哲节能监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唐
开健先生曾获得安徽省“特支计划”第四批创业领军人才、滁州市“全市优秀
退役军人”、天长市“2018年度优秀企业家”、滁州市“2019年度优秀民营企
业家”、滁州市2021年度“最美退役军人”等奖项。
  王珏,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5021981********
  王珏女士在全资子公司苏州鑫铂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唐开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420.992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41.54%,通过天长市天鼎企业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
公司528.7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7%,合计控制公司46.51%股权,王
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唐开健先生现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唐开健、王珏夫妇存
在关联关系,唐开健、王珏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其他事项
  经查询,唐开健、王珏夫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目前唐开健、王珏夫妇信誉良好,具备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能力。
  三、拟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方:唐开健、王珏夫妇
  被担保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发铝业有限公司、安徽鑫
铂科技有限公司
  融资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杨村
支行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等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额度:15亿元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
求合理分配使用,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
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主
营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
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提高公
司的经营效率。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剑锋       周 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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