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不超过 8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
使用效率,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过预计总
金额,但存在与关联方交易额低于预计交易额 20%以上的情况,差异原因是受市
场环境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的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的行为。
公司对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目前
及未来的业务需求。关联交易预计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
格在参考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
公司实际发展需求。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
项,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宣奇武先
生、刘剑女士无偿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求,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罗婷、陈士华、李树军、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