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 于 调 整 2022 年 限 制性 股 票 激励 计 划 相关 事 项的 独 立 意见
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制性股票。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13,000 万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未与募投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性补充
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纪传盛 芮奕平 梁强
签署日期: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