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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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2月24日(星
期四)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司股东发布《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
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
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芮奕平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2
年2月21日(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公司已于2022年2月9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
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经公司确认,
上述征集投票权期间,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芮奕平作为征集人自征集
日至行权日期间符合征集条件。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2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美联路1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24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黄伟汕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11,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1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49,706,2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104%;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7,611,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12%。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根据公司的确认,征集投票
权期间,前述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公司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和段文勇回避了表决。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6,438,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10,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和段文勇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438,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10,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黄伟汕和段文勇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6,438,3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610,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4%;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马卓檀            彭   瑶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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