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创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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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及《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实
施目的,有利于公司保持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增强团队
的向心力和战斗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
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以 2020 年净利润
为基数,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且
剔除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亦剔除有效
期内东莞市信为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为兴”)并入公司合并报表后信
为兴自身业绩所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 70%、90%和
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同时,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可
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建军          马映冰           袁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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