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可蓝多: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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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6号)核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蓝多”、“公司”)向特定对象共发行人民币
普通100,976,10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71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2,999,999,990.4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8,835,125.56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2,981,164,864.86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妙可蓝多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
年7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
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胡恒君、徐思远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胡恒君、王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妙可蓝多的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的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
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
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
施得到有效执行;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
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会文件和会议记录、本持续督导期内
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
内,妙可蓝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
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妙可蓝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
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使用凭证及使用明细台账。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妙可蓝多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
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妙可
蓝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公司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
等进行访谈,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
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
进行了明确,本持续督导期内,妙可蓝多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财务负责人沟通及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
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妙可蓝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妙可蓝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
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妙可蓝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
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恒君         徐思远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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