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利: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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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116            股票简称:三峡水利   编号:临 2022-005 号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公司重庆乌江实业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江
贸易公司”)与秀山县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源矿业”)以及连带
清偿责任人吴和财、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
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乌江贸易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和利息 11,312.37 万元,以及该案件涉及的相关
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
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
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自起诉之日至
本公告披露之日,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 5,001.89 万元及全部利息 216.55 万元,
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基于审慎性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
一定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前期基本情况
   乌江贸易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就其与嘉源矿业以及连带清偿责任人吴和
财、张利蓉、吴琦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
   本次诉讼基于 2017 年原告乌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嘉源矿业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JT170031)、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JT170032)和《动产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JT170034)。合同约定:1.乌江贸易公司向嘉源矿业提供
人民币 24,000 万元借款(已如约支付),借款期限为 5 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次调整时未调整部分不再计入)。嘉源矿业以其嘉源锰矿的采矿权、机器设备等
进行抵押。嘉源矿业违反合同约定,乌江贸易公司有权要求嘉源矿业提前归还合
同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嘉源公司未按期还款的,应对所有未归还借款本金
支付罚息。对嘉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嘉源矿
业应承担乌江贸易公司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2.嘉源矿业以其
嘉源锰矿权(釆矿许可证号: C5000002011102130120335)作为抵押物,为乌江
贸易公司对嘉源矿业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额为
损失赔偿金和乌江贸易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釆矿权抵押
登记;3.嘉源矿业以其所有的提升机、非防爆凿岩台车和非防爆履带式挖斗装载
机等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前述《借款合同》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
借款 24,000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
了动产质押登记。同时,被告吴和财、张利蓉、吴琦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
承诺其自愿对嘉源矿业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受重庆秀山区域涉锰政策影响,嘉源矿业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履
行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维护自身权益,乌江贸易公司依据《借款合同》
约定,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向各被告寄送了《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借
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立即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款项。截至 2021 年 9 月
利息 100.29 万元。
   乌江贸易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日的借款利息 100.29 万元;
款本金 11,212.08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自
款利息 100.29 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利率上浮 50%(即年利率 9%)的标准,从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的律师费 15 万元;
担;
责任;
业提供的抵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
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业提供的动产抵押物(34 类 88 件机器设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
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49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本次案件已开庭审理,乌江贸易公司于近日收到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 04 民初 466 号),判决如下:
本金 11,212.08 万元;
利息 100.29 万元;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月 18 日起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押物(嘉源锰矿采矿权,采许可证号为:C5000002011102130120335)拍卖、变
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32,172.54 万元为限额);
蓉提供其持有的被告嘉源矿业 700 万股、100 万股,合计 800 万股(100%股权)
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 29,000 万元为限额);
的动产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08,168.4 元,由被告嘉源矿业、吴和财、张利蓉、吴琦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等的影响
   (一)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未生效),案件当事人可以
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目前
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
   (二)自起诉之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源矿业已偿还本金 5,001.89 万元
及全部利息 216.55 万元,剩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 6,210.19 万元。基于审慎性
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
备 4,600 万元。
   (三)公司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剩余应收款项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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