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非独立
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
于洪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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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董事候选人。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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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
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文峰 李永奇 李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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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