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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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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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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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
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准
时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翔炜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100,175,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418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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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
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0,158,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9%;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23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表决结果:同意 100,158,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9%;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231,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表决结果:同意 100,147,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9%;
反对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220,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8460%;反对 2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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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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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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