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
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
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司董事、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
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