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下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3)上市后最近 36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动公司董事、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升团队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