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全资
子公司上海衍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浙江通联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
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孟宪坤、裘方圆签署<关于浙江华
坤衍庆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议案》及《关
于终止资产购买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基于审慎判断并充分
沟通协商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
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燎、董叶顺、沈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