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和股份
股票代码:002234
收购人:孙希民、孙宪 法、孙宪秋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2-3号
签署日期: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以下简称“准则第16号”)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
《收购办法》及《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
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
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民和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收购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收购指因股东孙希民配偶王淑坤离世产生的股权继承导致。孙希民
名下94,310,000股上市公司的股份是孙希民和王淑坤的夫妻共有财产,被继承人
王淑坤的民和股份47,155,000股股份遗产,由女儿孙宪秋继承20,000,000股,由
儿子孙宪 法继承27,155,000股,丈夫孙希民放弃继承。本次继承事项完成后,民
和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变更为孙希民、孙宪 法及孙宪秋,孙宪 法成为公司第
一大股东。收购前后收购人总持股数量和比例不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
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摘要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民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指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摘要 指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 指 孙希民先生、孙宪 法先生、孙宪秋女士
孙希民先生、孙宪 法先生、孙宪秋女士持有上
本次收购/权益变动 指
市公司股权变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第16号》 指
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
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一
收购人二
收购人三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及收购人之间的关系
孙希民:近五年一直任民和股份董事长,持有民和股份94,310,000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27.0260%;
孙宪 法:近五年一直任民和股份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持有民和股份
孙宪秋:近五年一直任民和股份第三管理区经理。持有民和股份4,400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3%。
收购人孙希民先生系其他两位收购人孙宪 法先生及孙宪秋女士的父亲。三人
合计持有民和股份127,826,7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3608%。
三、收购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说
明
收购人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未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
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情况 持股情况
号 (万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商品房
孙宪秋持股 75%,
山东省蓬莱 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批发零售:
蓬莱圣祥置 任执行董事兼总
业有限公司 经理;孙宪 法持
号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股 25%,任监事
活动)。
特种动物饲养及产品销售(不含国
蓬莱富利农 孙宪 法之子孙大
山东省蓬莱 家级野生动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市(西部)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
经营活动)。
上海市虹口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孙宪 法持有
区飞虹路 360 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19.32%股份
资管理中心
弄 9 号 3655A 房地产咨询(不得从事经纪),工
序 注册资本
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情况 持股情况
号 (万元)
(有限合伙) 室 程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公司股东孙希民先生名下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4,310,000股,为夫妻共有财
产。配偶离世时未立遗嘱,析产时孙希民先生自愿放弃继承股份,配偶股份
(47,155,000股,孙希民先生持股的一半)由儿女分别继承,其中孙宪 法先生继
承27,155,000股股份,孙宪秋女士继承20,000,000股股份。
本次收购后,民和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先生变更为孙希民先生、孙宪 法
先生及孙宪秋女士。
二、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
者处置其已拥有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收购事项,收购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孙希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4,310,000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
孙宪 法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512,348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9.6035%;
孙宪秋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400股,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0.0013%。
具体如下图:
孙希民 孙宪 法 孙宪秋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2号《公
证书》,孙希民先生放弃其对配偶遗产(上市公司股份)的继承权。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3号《公
证书》,孙宪 法先生和孙宪秋女士继承其母亲股份遗产(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4号《公
证书》,孙宪 法先生和孙宪秋女士协议分割其母亲股份遗产(上市公司股份),其
中孙宪 法继承27,155,000股股份,孙宪秋继承20,000,000股股份。
本次收购后,收购人持股情况如下图:
孙希民 孙宪 法 孙宪秋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完成后,民和股份实际控制人由孙希民先生变更为孙希民先生、孙
宪 法先生及孙宪秋女士,孙宪 法先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收购前后持股情况
姓名 变更前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变更后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孙希民 94,310,000 27.0260% 47,155,000 13.5130%
孙宪 法 33,512,348 9.6035% 60,667,348 17.3852%
孙宪秋 4,400 0.0013% 20,004,400 5.7326%
合计 127,826,748 36.6308% 127,826,748 36.6308%
三、收购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收购系因股东孙希民先生配偶王淑坤女士离世产生的股权继承导致。孙
希民先生系孙宪 法先生和孙宪秋女士的父亲。王淑坤女士(被继承人)系孙宪 法
先生和孙宪秋女士的母亲。
收购人于2022年2月7日进行了遗产继承、分配公证。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
处出具了(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2号《公证书》、(2022)鲁济南泉城证
民字第573号《公证书》、(2022)鲁济南泉城证民字第574号《公证书》。
目前,收购人开始履行遗产继承事务。
四、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收购系因遗产继承导致,无需审批。
五、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本次收购所涉及的47,155,000股民和股份股
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收购系因股东孙希民先生配偶王淑坤女士离世产生的股权继承导致,为
家庭内部股权变动,收购人持股总数量和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中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关于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参见本报告书摘要“第四节 收购
方式”之“一、收购的基本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已根据《准则第16号》的披露要求,对本
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
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
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孙希民、孙宪 法、孙宪秋
签署日期:2022年2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孙希民、孙宪 法、孙宪秋
签署日期: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