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增资完成后,将进一步增强财务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声望;进一步提升公司
资金结算、管理和筹融资水平,增强金融市场同业合作实力;可增加信贷规模支持
实体企业发展,为成员单位提供更多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
司办理存、贷款和票据承兑贴现、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可以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
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
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
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