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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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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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北辰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提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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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详细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并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等指定媒体刊登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号汇欣大厦 A 座 12 层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李云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2 月 23 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9:15-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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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合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普通决议案:审议批准北辰实业关于选举杨华森先生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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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以及优先股股东表决。
上述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
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审议批准北辰实业关于
选举杨华森先生为本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审议批准北辰实业关于
选举杨华森先生为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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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该项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