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
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
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
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报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公司发展阶段
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具备每股净资产摊薄的真实合理因素;
当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不满足现金分红需要;为实现公司未来投资计划以及应
对外部融资环境。
第四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章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第九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一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
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